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1089號聲請人 魏旭志旭宏電腦商行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更正系爭支票(票據號碼:TC0000000號)支票掛失止付通知書「票據種類」欄(應填寫支票),併提出更正後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5年12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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