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44號債權人 胡志偉 債權人 洪君怡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范秀銀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胡志偉匯款新臺幣360,000元;債權人洪君怡匯款新臺幣洪君怡55,000元至債務人帳戶之資料。
三、債務人范秀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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