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13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廖士驊

蘇志成

被告 吳濬綱

原居臺北市○○區○○街0段00巷00弄0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肆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陸仟伍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立之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約定條款第1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上開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25日、111年11月14日、112年8月25日、113年4月25日向原告借款4筆,有關借款本金、借款期限、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均如附表所示,被告若未按期還本付息,除喪失期限利益外,依約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原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32萬6556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就其上開主張,已提出貸款契約書(消費借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撥款通知書、對帳單、查詢帳戶主檔資料、登錄單、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經核屬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與卷證相符,應屬實在。從而,原告依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借款期間

(民國)

利息

違約金

起迄日

週年

 利率

起迄日

計算標準

1

90萬元

38萬6160元

110年8月25日起至115年8月25日止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8.03%

(註1)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2

50萬元

33萬6326元

111年11月14日起至116年11月14日止

自113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7.03%

(註2)

自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3

15萬元

12萬2981元

112年8月25日起至117年8月25日止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9.03%

(註3)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4

50萬元

48萬1089元

113年4月25日起至120年4月25日止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12.63%

(註4)

自11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

註1:利息部分係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6.29%浮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   償時,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利率為年息1.74%)。

註2:利息部分係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加碼週年利率5.29%浮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   償時,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季變動)利率為年息1.74%)。

註3:利息部分係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7.29%浮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   償時,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利率為年息1.74%)。

註4:利息部分係依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加碼週年利率10.89%浮動計算(被告逾期未清

  償時,原告公告定儲利率指數(月變動)利率為年息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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