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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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七一號
  原   告 丁○○○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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