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壹、貳所載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參所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參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不合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附表:受刑人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壹│貳│參│├───────┼────────┼────────┼────────┤│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一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法第三二○條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四年五月下旬│九十五年三月十一│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某日起至九十五年│日│日│││三月七日止│││├───┬───┼────────┼────────┼────────┤│偵│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查│年│九十四│九十五│九十五││案├───┼────────┼────────┼────────┤│年│字│毒偵│偵│毒偵││號├───┼────────┼────────┼────────┤│度│號│一四八二│一二五四│一二九○│├───┼───┼────────┼────────┼────────┤││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院││││├─┬─┼────────┼────────┼────────┤│最││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案├─┼────────┼────────┼────────┤│後││字│上訴│投刑簡│訴│││號├─┼────────┼────────┼────────┤│事││號│五二九│三二七│六八二││├─┼─┼────────┼────────┼────────┤│實│判│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決├─┼────────┼────────┼────────┤│審│日│月│四│五│十│││期├─┼────────┼────────┼────────┤│││日│二十八│十二│十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分院││││││││││├─┬─┼────────┼────────┼────────┤│││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確│案├─┼────────┼────────┼────────┤│││字│上訴│投刑簡│訴││定│號├─┼────────┼────────┼────────┤│││號│五二九│三二七│六八二││日├─┼─┼────────┼────────┼────────┤││確│年│九十五│九十五│九十五││期│定├─┼────────┼────────┼────────┤││日│月│五│六│十│││期├─┼────────┼────────┼────────┤│││日│二十二│五│三十│├───┴─┴─┼────────┼────────┼────────┤│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年罪犯減刑│款│款│款││條例││││├───────┼────────┼────────┼────────┤│減刑刑期│六月│一月十五日│六月││││││├───────┼────────┼────────┼────────┤│附註│南投地檢九十五年│南投地檢九十五年│南投地檢九十五年│││度執字第一一六○│度執字第一三四六│度執字第二七六四│││號│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