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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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5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99,7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8月10日
書記官王秀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