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趙力生 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張婉若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象菊 相對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於103年4月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中關於清償成數「19.16%」之記載,應更正為「19.19%」,附件一之更生方案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件三。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前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更生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1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