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4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46號
106年度聲字第447號聲請人 黃文潭 上列聲請人因就本院106年度抗字第977號、106年度再抗字第14號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977號及106年度再抗字第14號聲請再審事件之合議庭法官,有應行迴避事由,聲請上開事件之合議庭法官迴避云云。惟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977號、106年度再抗字第14號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承辦之合議庭法官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7月19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於106年7月13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均告終結(見本院卷第7、11頁),核上開合議庭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而聲請人仍聲請上開合議庭法官迴避,於法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翁昭蓉
法官鍾素鳳法官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