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9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936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偉 選任辯護人 馬在勤 律師
袁啟恩 律師 陳佳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陳家夆 選任辯護人 洪宇均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彭家洋 選任辯護人 黃柏承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凱帆 義務辯護人 李永裕 律師(法扶律師)
江俊傑 律師(法扶律師) 楊上德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16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炳桂
法官何俏美法官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