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聲再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聲再字第1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一七四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聲請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九一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七0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三七九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被告所謂發現確實新證據,關於告訴人所稱和解地點不同,及被告無向銀行預借現金之提款紀錄,此均係犯罪完成後之和解問題,不能因此證明被告係無罪;另關於依公益彩券管理辦法及印花稅法之規定,雖告訴人不能私下兌獎予被告,然確定判決認定告訴人已兌獎予被告,告訴人縱有違反上述規定,亦不能因此而謂被告無持變造之彩券向告訴人詐兌之犯行,因此被告以發現上述新證據聲請再審,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張明松
法官任森銓法官江泰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榮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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