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字第19號聲請人 李後政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攸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
書記官鄭以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