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97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樓丙○○原名: 吳岱 甲○○原名:王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9718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原│自民國97年4│自民國97年│年息3.61%│││52,225│名: 王來福 │月11日起│12月30日止││││元│),乙○○├──────┼──────┼───────┤│││,丙○○(│自民國97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3.05%││││原名:吳岱│月31日起││││││螢)││││└──┴───┴─────┴──────┴──────┴───────┘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原│自民國97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逾期6個月│││52,225│名:王來福│月12日起││以內按計息利率│││元│),乙○○│││10%,超過6個││││,丙○○(│││月按計息利率20││││原名:吳岱│││%計算之違約金││││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麗霞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8年度司促字第9718號)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 莊敬 高職及復興商工邀同債務人丙○○(原名: 吳岱螢 )及甲○○(原名:王來福)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222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2225元未還,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第八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丙○○(原名:吳岱螢)及甲○○(原名:王來福)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