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李溫阿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游鄭賢 、 游曦智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其求為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暨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基此,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查報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格(如提出不動產介仲行情證明、不動產鑑定價格報告書、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不動產價值之資料等),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