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榮村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就下列攸關法定更生要件之重要事項,聲請人俱未主動查報,亦未提出相關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茲據聯徵紀錄顯示,聲請人黃榮村乃「好林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職事文庫出版社」之負責人。故請聲請人確實查報「好林股份有限公司」、「職事文庫出版社」於聲請清算前五年內之營業狀況及其每月營業額,並應就關此說明提出適切之證據資料。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就債權人國豪塑膠實業有限公司欠款之確實數額暨其證明」。
三、聲請人應提出受扶養權利人黃主行107、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最新之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