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興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以起訴狀表明之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下同)244,79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44,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周裕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謝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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