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34號聲請人 陳麗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主管機關許可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章程」之證明文件,並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如任一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受設立許可之社團,變更章程時,並應得主管機關之許可,民法第53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基隆教會章程,未依法繳納聲請費,且未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變更章程之證明文件,不符合前揭規定,為此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林亭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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