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107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瑋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2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應補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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