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107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銀鯨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封偉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沈瑋琦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2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00元
,應補繳裁判費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