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0年度投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投小字第24號
上 訴 人  林基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信
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
幣57,5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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