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鳳補字第93號
原 告 蘇清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淵霸 等8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提供完整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
訴訟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正訴之聲明第3項對被告李淵霸、 李陳鑾雀
請求之債權金額、附表及其事實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