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交附民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薛忠勇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
李嘉苓 律師 陳振榮 律師被告 黃英哲 被告 陳振成 上列被告黃英哲,因本院100年度交上易字第37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茲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原告增列系爭車禍之機車駕駛人陳振成為被告,因認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春長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淑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