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黃健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10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0年10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公示催告公告查詢內容1紙在卷可證,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1年4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11年4月7日具狀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3月之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參照)。從而,聲請人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碩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書記官蔡芬芬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2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3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4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5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006台灣圓益石英股份有限公司092-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