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218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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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2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簡字第218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衛信呈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62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起訴案號:111年度易字第851號),裁定適用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衛信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含毒品外包裝袋拾貳只),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
⒈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管之
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被告所持有如附表一所示白色結晶12包,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合計為67.608公克,已逾20公克以上。
⒉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㈡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
⒈按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告知其犯
罪,而不逃避接受裁判,即與刑法第62條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不以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又該條所謂未發覺之罪,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對於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若單純主觀上之懷疑,要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90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查被告固因另案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通緝而為警查
獲,惟此項「另案通緝」之事實,引起員警懷疑被告有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情,要屬單純主觀上之懷疑,不能認為已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參諸上開說明,不得謂已發生嫌疑,是被告於此次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被發覺前,於員警在查獲地之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前,因違規停車,員警上前攔停盤查身分,詢問被告是否有攜帶違禁品時,被告主動從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駕駛座車門旁,交付員警如附表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2包而扣押等情,並接受裁判,有被告111年3月9日警詢筆錄在卷可稽(警卷第10至11頁),堪認已符合自首其本案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犯行,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量刑及沒收:㈠量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剝奪行動自由、過失致死等刑案前科,素行非佳,不知警惕,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相關犯罪禁令甚嚴,無視政府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應予非難,惟考量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合計為67.608公克,數量非鉅,持有期間非長,持有毒品之目的為供己施用,並兼衡其犯後已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及其智識程度為高中肄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沒收:
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甲基安非他命12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均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12只,無論以何種方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留,則毒品外包裝袋內所含之毒品既不論以何種方法均無法將附著於袋內之毒品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不予宣告沒收銷燬。⒉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其他物品,據被告於警詢中供稱:我拿到
那包毒品的時候,就已經分裝好了,電子磅秤及夾鏈袋都已經在裡面等語(警卷第12頁),難認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卷內亦查無其他證據證明如附表二所示物品,確與被告本案犯行有關,且如附表二所示物品亦非屬違禁物,不予沒收。⒊按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定有明
文。本案所宣告之沒收,應依上開規定,併執行之。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0條之2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六、本案經檢察官孫昱琦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盈敏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111年度簡字第2188號刑事簡易判決附表附表一:第二級毒品執行扣押時間:111年3月8日23時50分起至同年月9日0時5分止執行扣押處所: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前所有人:衛信呈鑑定書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4月15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26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第57至61頁)。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原編號扣押物品數量外觀及鑑定說明是否宣告沒收1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37.022公克,檢驗後淨重36.984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⒋Methamphetamine純度約91.6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3.942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而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2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15.038公克,檢驗後淨重15.005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⒋Methamphetamine純度約87.6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3.174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而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3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3.602公克,檢驗後淨重3.579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⒋Methamphetamine純度約88.1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174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而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4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3.568公克,檢驗後淨重3.547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⒋Methamphetamine純度約92.52%,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301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而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5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3.570公克,檢驗後淨重3.549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⒋Methamphetamine純度約91.8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280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而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6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3.600公克,檢驗後淨重3.578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⒋Methamphetamine純度約92.56%,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3.332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而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7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1.586公克,檢驗後淨重1.563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⒋Methamphetamine純度約92.28%,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64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而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8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1.574公克,檢驗後淨重1.551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⒋Methamphetamine純度約92.29%,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1.453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而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9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3.167公克,檢驗後淨重3.147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⒋Methamphetamine純度約90.2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2.858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而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10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0.497公克,檢驗後淨重0.480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⒋Methamphetamine純度約89.54%,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445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而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11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1.125公克,檢驗後淨重1.108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⒋Methamphetamine純度約84.15%,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947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而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121甲基安非他命1包⒈白色結晶。⒉檢驗前淨重0.282公克,檢驗後淨重0.262公克。⒊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⒋Methamphetamine純度約84.51%,檢驗前總純質淨重約0.238公克(純質淨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而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含毒品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附表二:其他物品執行扣押時間:111年3月8日23時50分起至同年月9日0時5分止執行扣押處所: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前所有人:衛信呈編號扣押物品目錄表原編號扣押物品數量是否宣告沒收12電子磅秤1台不沒收23夾鏈袋4個不沒收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6628號被告衛信呈男3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衛信呈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1年3月8日上午7時許,在臺南市東區中華東路「湯姆熊遊藝場」內,以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代價,向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智仔」之成年男子,購得甲基安非他命12包(檢驗前總純質淨重共計67.608公克)後,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晚上11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號前,因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違規停車,為警攔查發現衛信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遭通緝,於附帶搜索時查獲衛信呈所持有之甲基安非他命12包、電子磅秤1個、夾鏈袋4個等物,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衛信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全部犯罪事實。2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品與現場照片數張2.查獲現場員警職務報告、查獲地點地圖、查獲車輛與物品相對位置圖3.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查捕逃犯作業查詢報表證明被告為警查獲為通緝犯身份,於附帶搜索時查獲被告所持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等物。3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扣案之白色結晶共1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且純質淨重總計12包共合計67.608公克。
二、核被告衛信呈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嫌。扣案如犯罪事實所示之物,請依法宣告沒收或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
檢察官孫昱琦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7月8日
書記官林宜賢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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