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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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36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金俊 債務人 劉文斌 債務人 劉士嘉 (已於民國96年7月26日遷居國外)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友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劉文斌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壹拾叁萬叁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九二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劉士嘉已出境國外,並於民國96年7月26日為戶籍遷出登記,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對外國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明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對外國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一項規定對債務人劉士嘉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