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緝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重訴緝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騏勳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瑞明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3367、13368、13370、16664、16665、16666、16672、186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張騏勳業於民國101年12月8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101年12月21日長庚院法字第1416號函附卷可憑。
揆稽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翁毓潔法官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芳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