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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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440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750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29日
書記官葉志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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