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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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小字第2157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4年10月20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
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三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