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小字第213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四七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伍仟肆佰零參元,以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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