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吳禮宜 即久益實業社
甲○○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
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提起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時,係
以「久益實業社即吳禮宜」及「甲○○」為訴訟當事人,惟
鈞院判決之當事人僅就久益實業社即吳禮宜為裁判,判決顯
有脫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吳禮宜即久益實業社於93年10月20日提起本件
第三人異議之訴時,其起訴狀「稱謂欄」所載原告及「具狀
人簽名欄」均僅記載為「久益實業社即吳禮宜」,並無聲請
人甲○○,有起訴狀在卷可稽,是本院第一審判決未就非當
事人之甲○○為判決,並無判決脫漏之情事,聲請人聲請補
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