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0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彥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彥傑因附表等拾壹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邱彥傑因犯附表等11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就附表編號4、5號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應分別更正為「民國106年9月28日」、「106年11月6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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