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勞執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勞執字第97號聲請人 吳沁霖 相對人國際維和物業會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俊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聲請人)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份至七月份薪資新台幣貳萬玖仟陸佰柒拾貳元,由資方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下午三時前匯入勞方之原薪轉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6年8月2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薪資計新臺幣29,672元,於106年8月8日前匯入聲請人之薪轉帳戶內。惟相對人未依約匯款,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勞資爭議,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作成調解方案如主文所示,並經聲請人與相對人雙方同意乙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6年8月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乙份為證。
因此,聲請人以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為由,聲請就上開調解成立內容約定之款項准予強制執行,合於上述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勞工法庭法官高瑞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徐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