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重上更(一)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7號
參加人 傅萱華
陳秋鎮 上訴人 溫正男 與被上訴人 賴成德 間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參加人傅萱華、陳秋鎮各聲請參加訴訟,惟均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參加人傅萱華、陳秋鎮分別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朱樑法官許秀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