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3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靜欣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字第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靜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靜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原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業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公告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該修正條文並已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新法賦予受刑人選擇權,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應適用之。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蔡靜欣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符合
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惟其中附表編號3、5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即符合上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而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1份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前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自得併合處罰。
㈡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刑,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
3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刑事判決3份附卷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與附表編號4、5之罪刑加計後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5所示之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附表編號1、2、4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於定應執行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茲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附表編號1、2、3、
4所示之罪,均為施用毒品案件,該犯罪本質上僅係戕害受刑人自身健康,對於他人並無傷害,適當之應執行刑應足以矯治受刑人之毒癮,爰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淵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附表:受刑人蔡靜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9日│101年11月21日│101年8月11日│├──────┼───────────┼───────────┼───────────┤│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1年度毒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1150號、102年度毒偵│第1150號、102年度毒偵│第1150號、102年度毒偵│││字第72號│字第72號│字第72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87號、│101年度訴字第787號、│101年度訴字第787號、││││102年度訴字第89號│102年度訴字第89號│102年度訴字第89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3月29日│102年3月29日│102年3月2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字第787號、│101年度訴字第787號、│101年度訴字第787號、││││102年度訴字第89號│102年度訴字第89號│102年度訴字第89號││決├────┼───────────┼───────────┼───────────┤││判決確│102年4月23日│102年4月23日│102年4月23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1.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1.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40號│第940號│第941號│││2.編號1至3原裁定定應│2.編號1至3原裁定定應│2.編號1至3原裁定定應│││執行刑1年│執行刑1年│執行刑1年│└──────┴───────────┴───────────┴───────────┘┌──────┬───────────┬───────────┬───────────┐│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以下空白)│││(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9日│101年7月4日│││││││├──────┼───────────┼───────────┼───────────┤│偵查(自訴)│雲林地檢102年度毒偵字│雲林地檢102年度偵字第│││機關年度案號│第474號│2474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2號│102年度訴字第365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8日│102年7月17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242號│102年度訴字第365號│││決├────┼───────────┼───────────┼───────────┤││判決確│102年6月11日│102年7月30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是│││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19號│18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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