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6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信宏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信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2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保安處分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6條但書之保安處分,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103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595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確定;又於10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緝字第3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4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各案復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29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嗣於106年1月27日入監執行,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原為107年12月26日,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則為107年12月14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7015542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依職權調查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秉翰中華民國107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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