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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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6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湘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文湘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確定,於民國103年6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8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3月、3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因搶奪、竊盜、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3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4月、3月、4月,不得易科罰金與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再因加重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12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9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確定;另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易字第3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五案,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7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嗣受刑人於103年6月27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8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399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孫少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翰昇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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