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 黃紹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伊婕附表:股票113年度除字第0002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3-ND-740499-8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