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74號原告 王玉鑾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複代理人 蔡宛青 律師被告 彭一津
閔家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被告有限責任台中巿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訴訟代理人 謝文正
陳有堃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一津等人間請求塗銷房屋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9,3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及價額,依原告107年1月12日所陳報之數額為新臺幣7,800,000元(見本院卷二第52頁反面),本院初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2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9,360元,尚欠新臺幣68,8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另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
書記官魏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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