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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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574號原告 王玉鑾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 律師複代理人 王雲玉 律師被告 彭一津
閔家驊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 律師被告有限責任台中巿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王炎明 訴訟代理人 謝文正
陳有堃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及被告彭一津涉有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業經訴外人 賴麗如 告訴在案(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他字第四一九八號),該偵查內容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乃裁定命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他字第四一九八號偵查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他字第四一九八號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6年度上議字第1705號起分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7958號、105年度偵續字第336號等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
書記官魏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