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03號聲請人甲○(MOHSENSEFIDGAR)即沙達亞洲股份有限公
司之清算人相對人沙達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MOHSENSEFIDGAR,護照號碼:M0000000號)為沙達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沙達亞洲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
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為:沙達亞洲股份有限公司業依法清算完結,
聲請法院備查在案,伊已同意擔任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伊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經查:上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98年度審司字第562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鸝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