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80號聲請人 歐仲璋桂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桂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薛蜀蓮 (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桂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桂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桂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桂太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賸餘財產分配表呈送股東會承認在案,經徵得薛蜀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薛蜀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申報書暨收據聯、賸餘財產分配表、股東同意書、帳簿保管清冊、簿冊保管人同意書等件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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