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41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