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簡字第41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沙簡字第41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車輛所有權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2月18日下午3時40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