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調字第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洪錦燦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小調字第41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12月3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
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丙○○ 到
  相對人代理人 洪錦燦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
  台幣(下同)壹萬柒仟元,聲請人同意扣除參仟元作為其承
  保人 王素春 於本件車禍相對人之損害,實際再付壹萬肆仟元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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