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70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挺鈞股份有限公司
           號6樓之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岡簡字第709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28日下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柯盛益
  書記官 楊明月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經濟部授商字第09301042580
號、往來明細查詢單、債權讓與證明書、申請書、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約定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楊明月
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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