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沙小字第684號
原 告 有限責任彰化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捌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部分按上開年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