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連帶保證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76號上訴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送達代收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8年訴字第1676號請求確認連帶保證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捌萬伍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
書記官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