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家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和解無效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字第5號上訴人即原告葉 潤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純哲 、 葉聖通 、 葉瑞雲 間請求確認和解無效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155元、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2,732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著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國106年5月15日和解書是「106年4月20日和解書」之補充但書無效,連帶106年4月20日和解書無效關係存在,核屬財產權訴訟,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因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04號回復特留分事件106年4月20日和解筆錄及106年5月15日補充和解筆錄均無效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即以上訴人依上開和解筆錄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被繼承人 葉連池 所遺財產回復特留分之價額為計算標準。查被繼承人葉連池所遺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財產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569,776元(依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定之遺產價額為計算標準,計算方式:1,292,000+6,825,600+30,194+1,487,380+3,958+4,339+12,334,911+93,202+7,752+5,700+187,800+630,500+3,409,250+1,257,190=27,569,776),法定繼承人為上訴人及被上訴人葉純哲、葉聖通、葉瑞雲,上訴人之應繼分為1/4,特留分為1/8,依上開遺產總價額計算,上訴人回復特留分之價額為3,446,222元,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計算式:27,569,776×1/8=3,446,222),應徵收第一、二審裁判費各35,155元、52,732元,上訴人均尚未繳納。為此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張俞文附表:
┌──┬───────────────┬───────────────┬────────────────┐│編號│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遺產及其權利狀│被繼承人遺產於原審言詞辯論終結│和解方案│││態│時之權利狀態││├──┼───────────────┼───────────────┼────────────────┤│1│彰化縣彰化市○○ 段阿夷 小段 71之│於104年9月1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葉聖通:願各移轉1/8予葉│││44地號土地。│登記為「葉聖通」所有。│潤美、葉瑞雲。│││權利範圍:全部│權利範圍:1分之1││├──┼───────────────┼───────────────┼────────────────┤│2│彰化縣彰化市○○○段渡船頭小段│於104年9月1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葉聖通:願各移轉1/16予葉│││417地號土地。│登記為「葉聖通」、「葉純哲」共│潤美、葉瑞雲。│││權利範圍:全部│有。│葉純哲: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各2分之1│潤美、葉瑞雲。│├──┼───────────────┼───────────────┼────────────────┤│3│彰化縣○○市○村段○○○○○號土地│於104年9月1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葉聖通: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24分之1│登記為「葉聖通」、「葉純哲」共│潤美、葉瑞雲。││││有。│葉純哲: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各48分之1│潤美、葉瑞雲。│├──┼───────────────┼───────────────┼────────────────┤│4│彰化縣○○市○村段○○○○○號土地│於104年9月1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葉聖通: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4分之1│登記為「葉聖通」、「葉純哲」共│潤美、葉瑞雲。││││有。│葉純哲: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各8分之1│潤美、葉瑞雲。│├──┼───────────────┼───────────────┼────────────────┤│5│彰化縣○○市○村段○○○○○號土地│於104年9月1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葉聖通: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24分之1│登記為「葉聖通」、「葉純哲」共│潤美、葉瑞雲。││││有。│葉純哲: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各48分之1│潤美、葉瑞雲。│├──┼───────────────┼───────────────┼────────────────┤│6│彰化縣○○市○村段○○○○○號土地│於104年9月1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葉聖通: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24分之1│登記為「葉聖通」、「葉純哲」共│潤美、葉瑞雲。││││有。│葉純哲: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各48分之1│潤美、葉瑞雲。│├──┼───────────────┼───────────────┼────────────────┤│7│彰化縣○○市○村段○○○○○號土地│於104年9月1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葉聖通: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4分之1│登記為「葉聖通」、「葉純哲」共│潤美、葉瑞雲。││││有。│葉純哲: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各8分之1│潤美、葉瑞雲。│├──┼───────────────┼───────────────┼────────────────┤│8│彰化縣○○市○○段○○○○號土地│於104年9月1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葉聖通: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8分之1│登記為「葉聖通」、「葉純哲」共│潤美、葉瑞雲。││││有。│葉純哲: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各16分之1│潤美、葉瑞雲。│├──┼───────────────┼───────────────┼────────────────┤│9│彰化縣○○市○○段○○○○○○號土│於104年9月1日以遺囑繼承為原因│葉聖通:願各移轉1/16予葉│││地│登記為「葉聖通」、「葉純哲」共│潤美、葉瑞雲。│││權利範圍:8分之1│有。│葉純哲:願各移轉1/16予葉││││權利範圍:各16分之1│潤美、葉瑞雲。│├──┼───────────────┼───────────────┼────────────────┤│10│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葉聖通」、「葉純哲」房屋稅籍│葉聖通:願各移轉1/16予葉│││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三村里三村│持分比例:各2分之1│潤美、葉瑞雲。│││莊30號建物││葉純哲:願各移轉1/16予葉│││(稅籍編號:00000000000)││潤美、葉瑞雲。│├──┼───────────────┼───────────────┼────────────────┤│11│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葉聖通」房屋稅籍│葉聖通:願各移轉1/8予葉│││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國 聖里中山 │持分比例:1分之1│潤美、葉瑞雲。│││路3段518巷3之27號建物│││││(稅籍編號:00000000000)│││├──┼───────────────┼───────────────┼────────────────┤│12│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葉聖通」、「葉純哲」房屋稅籍│葉聖通:願各移轉1/16予葉│││門牌號碼彰化縣彰化市國聖里中山│持分比例:各2分之1│潤美、葉瑞雲。│││路3段1031號建物││葉純哲:願各移轉1/16予葉│││(稅籍編號:00000000000)││潤美、葉瑞雲。│├──┼───────────────┼───────────────┼────────────────┤│13│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款│││││:│││││3,409,250元│││├──┼───────────────┼───────────────┼────────────────┤│14│合作金庫彰儲分行存款:│││││所有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