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135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03月26日中縣豐警偵秩字第099002232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理由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意圖得利與人姦、宿,
藉由張貼「青蘋果、00000000000」小廣告,散佈性交易訊
息,經警發現後,即喬裝成男客,依該廣告所上之電話號碼
聯繫,相約至臺中市○○路○○○號嘉濱飯店601室見面,欲從
事性交易,被移送人於民國99年3月17日18時5分許依約前來
,並言明全套從性交易1次、代價為新臺幣(下同)3,500元
,為員警出示證件表明身份逕行查獲,詢據被移送人坦承本
次係前來從事性交易,且在本次被查獲前於99年2月5日曾完
成1次全套性交易行為,獲利4,000元等語,因認被移送人涉
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行為,移送裁處。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
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
第1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此於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
明文規定準用之。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之
規定乃處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之行為,並未處罰姦、宿以
外之其他性交行為,且亦無處罰未遂之明文,是就法條文意
解釋上,自不得就未達姦、宿之行為擅加比附援引。經查,
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之行為,無非係以被移送人在警詢之自白、貼紙廣告及應召
準備進行性交易時遭警查獲為其依據。然被移送人於本次為
警查獲過程,原係移送機關之員警依據貼紙廣告,先偽裝成
男客並以電話聯絡確認後,約定被移送人前往上揭指定地點
欲從事性交易時,在查獲地點為警當場查獲依約前來之被移
送人,此有移送機關第一組巡官田雲傑、邱華文製作之職務
報告書在卷可佐,核與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相符,則被移
送人於本次遭查獲時,僅有前往準備從事姦淫之行為而已,
顯然被移送人尚未與男客從事姦淫之性交易行為,即尚未該
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構成要件。至
被移送人於警詢時自白其於本次被查獲前,於99年2月5日約
23時至24時間,曾於臺中市○○區○○路之一處民宅,有完
成1次全套性交易行為,獲利4,000元等語。惟除此之外,復
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以證明被移送人確有與其自白相符之
行為,況被移送人亦否認該貼紙廣告非其所張貼,從而,本
件尚難僅憑被移送人上開單純之自白,而認定其有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80條條第1項第1款所規範之行為, 爰逕 為不罰
之諭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