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中秩字第128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03月26日中分一社維字第099000907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9年3月23日23時40分許。
(二)地點:臺中市○○路○○○號(金座商務大飯店203室)。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成年男客 王士明 姦淫,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按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之罰
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被移送
人甲○○於警詢時固辯稱:因男客無法勃起,所以本次伊
用手把玩與挑逗男客的性器官,為警查獲時與男客正在從
事性交易尚未完畢云云。
(二)經查,證人王士明於警詢時證稱:其於被查獲當日23時15
分許與被移送人進入上揭地點,以2,800元之代價從事性
交易行為,同日40分許為警查獲時已完成性交易,性交易
過程有使用保險套等語。而被移送人亦坦承確有以2,800
元之代價在上揭地點,與證人王士明從事性交易行為,且
員警在查獲現場之垃圾桶內,亦發現已使用之保險套等情
,另參諸證人王士明 陳明 與被移送人不認識亦無仇恨,衡
情證人 王世明 應無設詞誣陷被移送人之理,是證人上開所
為之證詞,應可採信,此外,復有查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
告書、現場紀錄表,及員警於查獲現場所繪製現場圖(經
被移送人簽名確認無誤)與附卷之現場照片均相符等可資
佐證,足徵被移送人為警查獲時,應與證人王士明已完成
性交易行為。是被移送人係基於營利意圖,與證人王士明
從事性交易,而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之行為,應堪認定,至被移送人於前揭所辯,顯係事
後推諉卸責之詞,洵無可採。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
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賣淫或媒合賣淫而
拉客者。
前項之人,1年內曾違反3次以上經裁處確定者,處以拘留,得
併宣告於處罰執行完畢後,送交教養機構予以收容、習藝,期
間為6個月以上1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