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桃小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桃小字第12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被告乙○
○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丁○○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新臺幣壹仟元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田宜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