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80號
原告 陳煥崴
被告 黃元亨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6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紹輔
法官黃麗竹
法官蔡有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任鈞
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