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陳政峰 律師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倒數第參行關於「證人乙○○」應更正為「證人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倒數第三行關於「證人乙○○」,顯係「證人甲○○」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證人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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